阳工程的技术水平,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外立面遮阳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保养与维护。工业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参照执行。
本导则所指的建筑外遮阳工程包括铝合金硬卷帘、铝合金遮阳板、曲臂遮阳篷、硬卷帘一体化遮阳窗、内置遮阳中空玻璃一体化遮阳窗以及固定式遮阳构件,以及公共建筑中采用镀膜面在第二面的双银或三银遮阳型低辐射(Low-E)建筑节能玻璃的建筑外窗或玻璃幕墙等,不包括其他的贴膜、涂膜类遮阳。
建筑外遮阳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保养和维护,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湖南省和长沙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外围护结构(主要指外窗)外侧用以调节、遮挡太阳辐射的装置总称,包括铝合金硬卷帘、铝合金遮阳板、曲臂遮阳篷、硬卷帘一体化遮阳窗、内置遮阳中空玻璃一体化遮阳窗以及具有遮阳作用的雨
建筑物透明外围护结构有外遮阳时透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与在相同条件下没有外遮阳时透入的室内太阳辐射得热量的比值。
外遮阳设计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1、《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和本导则的要求。
外遮阳设计应在项目前期策划阶段综合考虑,并满足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管理的规定。
固定外遮阳设施应纳入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范围,活动外遮阳设施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
外遮阳设施应综合考虑长沙市气候文化特征、项目功能性质、经济技术条件、建筑朝向和立面形式等因素,并应满足夏季遮阳、冬季阳光入射、冬季夜间保温,以及自然通风、采光、视野等要求。
GB50016的相关要求。当发生紧急事态时,不应影响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离。
外遮阳设施的类型、尺寸、调节范围、调节角度以及遮阳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透射比等性能要求,应通过建筑设计和节能计算确定。
外遮阳产品应根据自身特性,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遮阳产品抗风性能试验方法》JG/T239、《建筑遮阳篷耐积水荷载试验方法》JG/T240、《建筑遮阳产品机械耐久性能试验方法》JG/T241、
《建筑遮阳产品操作力试验方法》JG/T242等,进行抗风、抗积雪、操作力、抗冲击、耐久性能等安全及使用性能检测。
硬卷帘一体化遮阳窗和内置遮阳中空玻璃一体化遮阳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一体化遮阳窗》JG/T500的规定。
外遮阳设计应根据长沙市的气候特征、建筑类型、建筑功能、建筑高度、透明围护结构朝向及立面设计需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外遮阳设施,并宜优先选择活动外遮阳,常用活动外遮阳的图示和适用范围可参考附录A。
当选择带有卷帘盒的外遮阳设施时,应将卷帘盒与建筑立面设计及外窗安装有机统一,优先采取暗装或者嵌装卷帘盒的方式,以提高装置的抗风性能,并保证检修维护及保养的便利与安全。节能计算和构造设计上还应考虑卷帘盒安装位置对墙体的不利影响。
当硬卷帘一体化遮阳窗应用于高层建筑时,应进行专业抗风压设计验算,其卷帘内侧面距离外窗玻璃的间距应大于抗风验算的最大挠度;当应用于高度54~100m高层建筑时,卷帘帘片及系统还应加强抗风性能及防火性能,超过100m时不应使用。
超高层建筑的外遮阳应选择与外窗结合的一体化遮阳窗,一体化遮阳窗应满足保证安全、维修方便的要求。
建筑外遮阳工程应根据遮阳设施的形式、气候条件、建筑部件等具体情况进行结构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活动外遮阳设施及后置式固定外遮阳设施应分别按系统自重、风荷载、正常使用荷载、施工阶段及检修中的荷载等验算其静态承载能力。同时应在结构主体计算时考虑外遮阳设施对主体结构的作用。当采用跨度或悬挑尺寸在3m以上或系统自重大于100kg及以上的大型外遮阳设施时,应进行抗风、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应考虑以上荷载的组合效应。
活动外遮阳设施及后置式固定外遮阳设施应有详细的构件、组装和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构造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跨度或悬挑尺寸不大于3m的外遮阳设施的结构构造可直接在建筑施工图中表达;
厂家或一体化遮阳窗集成等其他责任主体单位完成时,应经主体建筑设计单位按本导则6.1.2条核准认可后方可实施。
ωk——外遮阳设施安装部位的建筑主体围护结构风荷载标准值(kN/m2),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计算;
?1——重现期修正系数,可取0.7;当外遮阳设施设计寿命与主体围护结构一致时,可取1.0;
?2——偶遇及重要性修正系数,外窗不可开启时取0.8,当外窗可开启或外遮阳设施凸出于主体建筑时,可取1.0;
?3——外遮阳设施兜风系数,柔软织物类可取1.4,卷帘类可取1.0,单根构件可取0.8,当外遮阳设施设计寿命与主体围护结构一致时,可取1.0;
?4——外遮阳设施行为失误概率修正系数;固定外遮阳可取1.0,活动外遮阳可取0.6。
注:修正系数β1是考虑外遮阳系数的设计寿命与主体结构不一致而对荷载进行的折减。与主体结构不同的是,外遮阳设施通常只有当主体建筑遮风效果偶然缺失(如居住建筑外窗未关又正好出现大风)时才出现风压,故受风概率降低,且受风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较主体结果要低得多,故以β2修正。外窗不可开启时,
注:外遮阳设施应通过构造设计(如构件的最小尺寸、大型外遮阳设施设置阻尼器等),避免风振效应的产生。当风振效应难以避免时,应考虑风振效应对风荷载的放大作用。
外遮阳设施的积雪、积灰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取值与重现期修正系数β1的乘积计算;
外遮阳设施的积雪、积灰荷载分项系数可取1.0,当与其它荷载组合验算时可取0.7。
外遮阳设施的积水荷载标准值应按实际蓄水情况确定,积水荷载分项系数可取1.0,当与其它荷载组合验算时可取0.7。
自重,1.3+风荷载,1.0+积雪(或积水)荷载,1.5;自重,1.3+检修荷载,1.5+积雪(或积水)荷载,1.5
当采用风压试验或风荷载实体试验方法判断安全性时,外遮阳设施在试验过程中不得出现断裂、脱落等破坏现象;试验完成后,有恢复要求的外遮阳设施(指曲臂遮阳篷、铝合金遮阳板)残余变形不应大于1/200。
外遮阳设施承受最大设计风荷载时,其任何金属构件产生挠度后均不得触碰窗框或玻璃;专业厂家的外遮阳设施应标明与主体结构或窗的安装间隙。
对于跨度或悬挑尺寸超过3m的大型外遮阳设施,设计寿命与主体结构一致或接近时应进行抗震验算,其抗震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对于未进行抗震验算的建筑外遮阳设施,应有防止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构造设防措施。
外遮阳设施与主体结构的各个连接节点的锚固力设计取值不应小于按最不利荷载组合计算得到的锚固力值的2倍,且不应小于30kN。
外遮阳设施应采用锚固件直接锚固在主体结构或幕墙骨架上,不得锚固在保温层上。